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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437/2021-10101155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自然资规〔2021〕13号 成文日期: 2021-12-22
公开日期: 2021- 12- 27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有效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63-2021-0013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27 14:4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2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2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提升标准化支撑自然资源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有偿使用、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实施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鼓励社会团体开展自然资源团体标准制订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公民积极参与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标准化职能处室具体负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工作。主要承担编制标准工作计划,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内容审查、评估、复审,指导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其他业务处室具体负责本职能业务范围的标准化工作,承担管辖业务的标准内容审查和标准宣贯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标准化工作的职能处(科)室,并具体承担标准化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拟订标准须符合自然资源发展方向和政策导向;

(二)起草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三)标准编写组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自然资源标准立项的单位或组织,应当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表;

(二)地方标准立项分析报告;

(三)拟订标准文本草案;

(四)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供专利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书。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完成内容审查,在完成内容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性审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审查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审查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九条  自然资源标准立项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标准的必要性、科学性及可行性;

(二)标准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相适应;

(三)标准是否符合制定规定要求;

(四)标准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如有冲突,须作出说明;

(五)起草单位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标准立项后,起草单位应当根据立项要求,认真开展调研、分析、论证、试验等工作,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标准文本。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后,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送审材料:

(一)地方标准送审申请表;

(二)地方标准送审文本;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查。对涉及重大问题需要专业鉴定和复核的重要标准,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通过审查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评。

第十三条  标准通过审评后,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报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

(二)地方标准批准发布签署表;

(三)标准自创性承诺及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四)标准报批文本;

(五)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四条  经省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对符合发布条件的标准,报请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提出的标准按规定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实施情况、宣贯情况、标准实施效益、实施存在的问题、标准评估建议等。评估报告是评价标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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