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相关政策,拟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和计划。
(二)拟订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三)定期组织实施全省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殊用地调查。
(四)组织实施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海域海岛、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
(五)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题监测。
(六)负责遥感监测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信息共享。
(七)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八)指导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九)承办厅党组、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