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全省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指导监督全省创新不动产登记工作方式,提高不动产登记办事效率,增强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水平。 (二)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拟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和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政策、标准、规范。 (三)指导监督全省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矿产、湿地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省级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四)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房屋、林地、承包地、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全省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组织实施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 (五)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拟定细化省内确权登记政策。指导监督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省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省重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六)指导监督全省权籍调查和不动产测绘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统筹数据库建设,建立成果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 (七)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汇交、共享、更新等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专用印章、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指导地方登记机构和队伍建设。 (九)承担厅党组、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