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1-10101151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11-17 | |
公开日期: | 2021-11-17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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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1〕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分重视,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等要求,出台了一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土地市场如何进行信用监督管理未予明确,为使我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实践中能准确把握和操作,需要加以具体细化,补充和完善。 (二)制定《办法》是推进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需要。土地市场是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土地市场信用体系,是建设以信用为中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制定出台《办法》,是为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土地要素平等合法、自由顺畅流动,实现资源更加合理高效配置,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制定《办法》是规范我省土地市场秩序的需要。一直来我省土地市场较为活跃,成交金额、宗数、面积均排在全国前列,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也在着不少问题,土地市场主体失信行为时有发生。目前我省土地市场尚无统一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各地因监管需要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各有特色,难以统一。为做到省内“四个统一”即:信用档案格式统一,信息公示程序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统一、信用惩戒措施统一,制定《办法》迫在眉急。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6.《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 8.《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9.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工作机制和监管要求。《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交易和开发建设等行为的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二章建立信用档案,共4条。明确了土地市场信用档案建立的原则及方法、信息采集途径。 (三)第三章失信认定和惩戒,共14条。明确了土地市场信用失信认定依据、失信认定前告知及信用主体陈述、申辩权、具体失信行为惩戒联合惩戒、行政行为处置、限期整改、失信行为披露途径及期限、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信息查询。 (四)第四章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共7条。明确了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认定后异议申请、异议处理、异议标注、信用修复程序和要求。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了对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及社会公众举报途径。 (六)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及土地二级市场的信用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 读 人:金安 电 话:0571-88877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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