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绍兴市、宁波市奉化区、宁波市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鄞州区、嵊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省统筹补充耕地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20号)有关规定,根据你们调剂指标的申请,我厅确定了2020年度第3批次标准农田指标调剂方案,已经公示无异议。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同意将嵊州市标准农田指标1500亩(一等田)调剂给宁波市奉化区,调剂总价10500万元。具体详见附件。 二、同意将嵊州市标准农田指标494.668亩(一等田)调剂给宁波市镇海区,调剂总价3462.676万元。具体详见附件。 三、同意将嵊州市标准农田指标500亩(一等田)调剂给宁波国家高新区,调剂总价3500万元。具体详见附件。 四、同意将嵊州市标准农田指标200亩(一等田)调剂给宁波杭州湾新区,调剂总价1400万元。具体详见附件。 五、同意将嵊州市标准农田指标1348.98亩(一等田)调剂给宁波市海曙区,调剂总价9442.86万元。具体详见附件。 六、同意将嵊州市标准农田指标2850.36亩(一等田)调剂给宁波市鄞州区,调剂总价19952.52万元。具体详见附件。 七、请你们根据本函规定,在一个月内签订指标调剂协议,完成调剂资金结算,做好调剂标准农田指标相关资料交接工作。该调剂数据列入你们的年度标准农田保有量考核。 附件:浙江省2020年度第3批次标准农田指标调剂方案.xls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2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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