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公开方式: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07-08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G60 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段改扩建工程(金华市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0-07-08 10:41 浏览次数: 字体:[ ]

金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上报工程G60 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段改扩建工程(金华段)用地的请示》(金政〔2019〕51 号)收悉,受国务院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5.0128 公顷(其中耕地20.5876 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2.8904 公顷)、未利用地0.6324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6495 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3.4518 公顷(其中耕地3.1984 公顷)、未利用地1.7585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4.07 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7.575 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G60 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段改扩建工程(金华市段)建设用地。其中服务设施用地6.5862 公顷以有偿方式供地,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与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当地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代章)

2020 年6 月8 日

附件:国委浙土审[2020]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G60沪昆高速公路金华互通至浙赣界段改扩建工程(金华市段)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