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杭州地铁10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杭政[2018]71号)收悉,受国务院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杭州市余杭区、拱墅区、西湖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8.2517公顷(耕地25.3454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25.1892公顷)、未利用地2.36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7.1737公顷; 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721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0.508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杭州地铁10号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20.8243公顷,包括车站用地20.2024公顷、区间工程用地0.6219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与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上壤剥离利用。督促当地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附件:国委浙土审[202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地铁10号线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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