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
(二)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拟订省政府直接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目录和考核办法。
(三)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等工作。
(四)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承担省政府向省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报告工作,指导地方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的制度。
(五)根据国家拟订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政策,拟订省级贯彻实施意见。指导地方开展国企改制中涉及的资产处置、划拨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工作。
(六)拟订国有土地收储政策。指导地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
(七)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考核评价监督体系,监督授权人、委托人、占用人、使用人职责履行情况。
(八)承办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九)承办厅党组、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