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0-10101113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04-14 | |
公开日期: | 2020-04-14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质量 测绘 测绘地理信息 管理 浙江省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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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质量是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永恒的生命线,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质量监管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进一步加强,以推动全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地理信息的需求。 2009年,原浙江省测绘局出台了《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规范我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增强测绘资质单位质量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出台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的不断深化,《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在调研过程中,各地、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涉及测绘质量监管的各个方面,已不局限于部分修订,有必要重新制订我省测绘质量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二)《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围绕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公布和申诉、质量责任等内容,制订了21条。需要说明的情况如下: (一)关于名称更改。随着测绘活动向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转变,地理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应用越来越广,成为重要的战略性数字资源,地理信息质量监管已成为当前测绘活动管理的重要内容。《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于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法规名称从“测绘管理条例”更改为“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综上,将《办法》名称从“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更改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关于测绘单位责任。明确了测绘资质单位是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并对本单位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同时,鼓励测绘单位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效率。 (三)关于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质量监管职责。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成果质量检验,并取得质量检验报告。 (四)关于检查实施。明确测绘质量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方式进行,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执行,并规定每年抽查的综合测绘项目数量不低于抽查项目总数的30%。 (五)关于结果公布和申诉。增加了书面告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受检测绘单位检查结果的规定。 (六)关于质量责任。明确了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测绘单位的处理规定。对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查人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追责要求。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0年1月17日至3月3日,本《办法》公开征求了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9条意见,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7条。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方剑强 电话:0571-88877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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