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标补公示〔2020〕11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省统筹补充耕地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20号)相关规定,按照标准农田指标供需情况,提出2020年度第11批次标准农田指标调剂方案,现将方案公示如下: 一、拟安排指标调剂情况 2019年12月27日,我厅在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平台上发布了《浙江省2019年度第6批次标准农田指标调剂供应信息公告》(浙标补公告〔2019〕06号),同意嵊州市调出标准农田指标1478.83亩(1418.1亩一等田、60.73亩二等田)。2020年3月2日受理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调入标准农田指标的请示》(余政〔2020〕6号)申请调入1145.6565亩(一等田)标准农田指标。我厅根据浙政发〔2014〕25号、浙土资发〔2018〕20号文件规定,拟同意嵊州市调剂给杭州市余杭区1145.6565亩(一等田)标准农田指标,详见附件。 二、公示期限 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8日。 三、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 该批指标的调出方、调入方,如对我厅拟定的调剂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0年3月18日下午5点前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送至:(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83号307室、电话: 0571-88877620)。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12日 附件:2020年度第11批次标准农田指标调剂请示文件附件表格.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