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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清县康介山矿业有限公司(恒银杭借高抵字第005801210021号)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回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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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康介山矿业有限公司,杭州腾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德清县三合乡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许可证号:C3300002011127130122155)抵押备案申请收悉,予以备案。现将有关备案事项告知如下: 一、抵押备案期自备案之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 二、在抵押期内,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三、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及原备案文件到省自然资源厅办理抵押备案解除手续。 四、抵押期内,采矿权人如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由此引起的抵押法律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 五、抵押双方应对提供的备案资料真实性负责。本机关不承担采矿权抵押备案引起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12日 附件:浙自然资厅函〔2020〕5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清县康介山矿业有限公司(恒银杭借高抵字第005801210021号)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回执.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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