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20-10101124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10-22 | |
公开日期: | 2020-10-22 | 发布单位: | 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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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加大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力度,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依据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四部分内容:一是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二是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三是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四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关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再将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细分为种植类、养殖类,增加关于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办法,明确经营性场所等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二)关于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附属设施用地分为种植类、养殖类,分别细化用地标准。对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明确使用标准。放宽规模化种粮及生猪养殖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标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同步补划。 (三)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原用途管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管理。 (四)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发展设施农业要加强耕作层保护,应当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省级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动态监管。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沈国明 电话:0571-88877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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