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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0-01-21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第三次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0-01-21 17:56 浏览次数: 字体:[ ]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4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为确保全省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工作和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顺利实施(以下简称“年度变更调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的主要目标是在“三调”初始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全面内外业补充调查,将“三调”成果反映的国土空间利用状况更新到2019年12月31日统一时点上,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国土利用基础数据的需要。

2019年度变更调查主要目标是在“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基础上,比对近两年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和相关管理备案信息,掌握2019年度耕地和建设用地等重要地类的利用变化情况,满足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统一时点调查工作任务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最新的正射影像图为基础,提取地类变化信息,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三调”初始时点和统一时点间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变化情况,更新“三调”数据库。

(一)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

全国三调办将下发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和新增耕地用地管理信息,辅助地方开展调查。各地根据本地区土地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补充备案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

(二)开展权属调查成果修正

县级在开展统一时点更新前,对照确权登记资料(审批书、登记卡、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证、宗地图)核实图斑权属性质属性标注,根据核实结果对图斑权属信息进行修正。

(三)开展调查数据接边

县级在开展统一时点更新前,对三调初始调查数据库进行接边,确保不同行政区两侧重要地物的贯通性、保证同名地物的一致性以及地类、权属等属性信息的一致性,满足三调成果汇总质量检查要求,保障三次调查成果应用。

(四)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要对统一时点更新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各县级调查单元以2019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通过比对“三调”统一时点与“三调”初始调查底图采用的正射影像图,在国家下发的“三调”统一时点更新遥感监测成果基础上,内业提取“三调”初始时点以来各类土地的变化情况,形成“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底图;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实地调查“三调”初始时点和统一时点间内每一块变化土地的地类、范围、权属和面积等实际情况;对按“三调”《实施方案》和《技术规程》等明确需要举证的图斑逐一实地拍照举证;在县级“三调”初始数据库基础上,形成“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增量包。

县级“三调”初始数据库采用地方提交的复核数据库(即初始数据库各项差错率达到评价合格要求,并已按国家内业核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经省级检查通过的数据库)。对全国三调办复核检查发现的错误图斑,“互联网+”和外业核查确认的错误图斑未修改到位的,以及其他方式发现的调查错误图斑(以下简称初始调查问题图斑),一并纳入统一时点更新工作进行整改,并随“三调”统一时点同步更新。

(五)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市级检查

市级三调办负责督促本区域各县级调查单元落实好县级自查工作,并对本区域各县级调查单元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协助省级做好抽样图斑的核查工作。做好全市范围内三调涉密数据保密检查工作。

(六)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省级全面检查

省三调办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地方变化图斑提取的彻底性、准确性,图斑更新的及时性、正确性,以及更新数据的真实性,对内业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反馈地方整改。同时,开展省级“互联网+”在线核查和重点疑问图斑的外业抽查,确保“三调”成果的现势性。

(七)整合建立省级“三调”数据库并开展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

将通过国家检查的县级调查数据库进行梳理,整合其他自然资源调查及相关管理数据,开展数据库缩编等工作,最终形成2019年12月31日统一时点的“三调”省级数据库,在此基础上汇总“三调”数据成果。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调查界线调整及数据接边

1、调查界线调整

县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全国三调办批准后调整。省三调办根据国家下发的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统一计算全省各县控制面积,下发各地使用。

2、权属信息修正

各地须进一步核实国有与集体土地的范围,对于在三调初始调查阶段将国有土地图斑的权属性质标注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或者把集体土地图斑的权属性质标注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性质的错误,必须全部修正。

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图斑权属性质属性应标注为20(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的外,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林地、草地、河流水面、滩涂及其它土地,图斑权属性质属性应标注为10(国有土地所有权)。

3、数据接边

市级负责组织其辖区范围内县级调查单位间的数据接边工作,省级负责组织全省市级行政界线两侧各县级调查单位间的数据接边工作。

数据接边以三调初始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开展,主要内容是依据遥感影像辅助实地调查,对不同行政区界线两侧公路、铁路和河流等重要地物进行接边,确保重要地物的贯通性;对影像反映明显的地物界线进行接边,保证同名地物界线一致;对地类、权属等属性信息进行接边,保证水库、河流、湖泊、交通等重要地物调查信息的一致性。

当行政界线两侧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0.6mm、不明显地物接边误差小于图上2.0mm时,双方各改一半接边;否则双方应实地核实接边。

接边后的数据成果以整库方式提交,全国三调办检查合格后下发地方作为统一时点更新初始数据库。行政界线调整、零米线更新工作与接边工作一并完成。

(二)资料收集及图斑提取

1.资料收集

全国三调办组织采集2019年年底亚米级卫星遥感数据,加工制作分县(市、区)正射影像图,下发地方使用。省三调办收集全省2019年度地理国情监测成果数据等相关资料,下发各地,作为县级内业预判的指引。

2.“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变化图斑提取

全国三调办在正射影像图基础上,内业提取“三调”初始调查时点以来的疑似建设变化图斑和推填土图斑,制作分县(市、区)的“三调”统一时点更新遥感监测成果,下发地方辅助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工作。

县级调查单元以全国三调办下发的“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底图为基础,比对“三调”统一时点影像与三调初始调查影像,参考新增耕地用地管理信息、省级下发相关资料,内业补充提取“三调”初始调查时点以来的各类土地利用变化图斑。重点是三调初始库是耕地,统一时点更新影像特征为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的图斑,以及园、林、草之间发生变化的图斑,农用地变化为未利用地的图斑。对于三调初始调查前即为设施农用地,但初始调查阶段没有调查、举证,无法确定用途是否改变的图斑,应纳入外业调查图斑,开展外业调查、举证工作。

县级完成图斑提取后,将补充提取的图斑提交省三调办,省三调办组织人员,依据省级《统一时点更新核查方案》,对县级提取的图斑开展全面检查。

(三)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更新

1.内业预判

县级通过内业比对,检查国家提取的遥感监测图斑和地方补充提取的各类土地变化图斑在“三调”初始调查时是否已经调查上图,将未调查上图的图斑作为县级外业调查图斑,套合“三调”统一时点正射影像图,叠加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数据,制作县级外业调查数据,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

2.外业调查

县级调查单元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县级外业调查数据中所有的县级外业调查图斑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的地块,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并标注信息,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土地权属等相关属性信息;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的地类调查认定要求应与“三调”《实施方案》《技术规程》《补充通知》《技术问答》以及全国三调办对地方调查问题的答复等保持一致。“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的变化图斑涉及的图斑属性标注和单独图层,应按照“三调”初始调查相关要求完成。对“三调”初始调查所有单独图层涉及的图斑,如在统一时点时已发生变化的,应按实地现状对调查数据予以更新,同时在单独图层删除相应范围。外业调查时应询问了解耕地2019年度种植利用状况,对耕地种植属性进行更新。

县级三调办对初始调查问题图斑和初始调查后的实地变化图斑,均须赴实地进行踏勘,按照实地现状对此类图斑进行修改。对初始调查问题图斑认定结果地方存在异议的,应在统一时点更新成果上报时,同步提交全国三调办反馈的初始调查问题图斑列表,在“情况说明”字段中详细说明未按照问题图斑国家确认结果修改的原因。

3.调查举证

县级调查单元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地块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

对于全国三调办下发的疑似建筑物和推填土遥感监测图斑,在“三调”初始调查时未调查上图的,调查时要逐图斑拍照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如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水工建筑、农村宅基地、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公路、广场、桥梁、运动场、停车场、学校等,可不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果举证照片不足以确认为建设用地的,还须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须拍摄建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反映用途的建、构筑物照片,其中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国家下发的疑似建筑物的图斑,实地不是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须拍摄举证照片。对于在备案的新增耕地项目之外,统一时点更新调查新增的耕地,必须实地举证。对于在初始调查阶段没有开展外业调查、举证的设施农用地图斑,必须实地举证。

对于“三调”初始数据库的农用地图斑更新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水田更新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无论遥感影像是否支持,必须实地举证。省级三调办会对此类情况进行审核,了解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说明省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形成专题报告,连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报全国三调办。对于其他变化更新图斑,如果遥感影像不能准确判断地方更新地类正确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近阶段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18号)关于优化举证方式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举证方式全部予以举证。

此外,城镇村庄集中连片范围内的图斑(不含抽查选中的图斑)、军用土地的图斑、遥感影像能够准确判断地方更新地类的图斑等参照“三调”初始调查的相关要求可不举证。人类难以到达区域的图斑按照《关于优化特殊地区举证方式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22号)的有关要求开展举证。暂时举证困难的图斑,如果地方确定“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地类的正确性,可采取承诺举证。

对于采用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或因降雪等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原因实际无法开展补充举证的,必须在举证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类型举证” “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或“无法到达”等情况,未填写相关情况的视为未举证。同时,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的,所有类举的图斑均需挂接类举照片,不符合类型举证要求的(如影像特征不一致、举证区域非集中连片等),不得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

对于初始调查时因疫情、天气及自然灾害等原因未能举证的图斑,以及承诺举证的图斑,要核实疫情、灾情是否解除,具备举证条件的,要及时补充举证;疫情、灾情仍未解除的,继续承诺举证或说明。

(四)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

县级调查单元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对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中发生变化的图斑,要按照《实施方案》和《工作分类》的要求,补充开展变化调查。对于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资料覆盖不完整或数据现势性不强的,县级三调办应协调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了解城镇内部拆建情况,涉及地类变化的要及时予以更新。

(五)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县级调查单元根据日常确权登记工作掌握的权属变化情况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权属更新,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六)统一时点数据库更新

全国三调办制定“三调”统一时点数据更新技术要求,明确“三调”数据库变更方法、标准及相关质量要求。县级调查单元按照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统一时点数据库更新工作。

1.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方法

(1)县级采用“三调”数据库变更软件,以“三调”初始数据库为基础,将发生变化的信息逐块录入并变更“三调”初始数据库,生成“三调”初始数据库与统一时点之间的增量变化信息及相关变更统计报表。

(2)县级采用国家统一下发的“三调”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将增量变化信息导入该软件生成县级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包,并利用“三调”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开展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包与“三调”初始数据库的校核与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3)县级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包成果经省级检查、国家最终质量检查通过并确认后,各级三调办组织开展本级“三调”数据库统一时点更新工作。

2.增量数据质量检查及更新要求

“三调”统一时点数据库更新工作,应以各地复核阶段上报的最终版“三调”初始数据库及统计报表为基准,且初始数据库必须经过全国三调办组织的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

县级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包必须完全通过质检软件检查,确保数据成果无错误。

(七)“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

各级三调办要按照《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国家级核查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分阶段和分级检查的检查制度,认真做好“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

1.县级自查

县级三调办组织对本地区“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2.市级检查

市级三调办要充分发挥检查把关作用,负责对本区域各县级调查单元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重心前移,确保成果质量。

3.省级核查

省三调办负责组织做好本区域“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的核查把关,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进行全面核查。

对县级补充提取的图斑,省级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县级调查单元统一时点更新影像与三调初始库中耕、园、林、草、坑塘水面之间的变化图斑是否提取到位,对存在明显漏提的,责成县级限期补充完整。对照国家下发的统一时点更新卫星遥感影像、举证照片和新增耕地用地管理信息,内业逐图斑检查地方调查的正确性,对内业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反馈地方整改;对耕地降级、农用地到未利用地等重点疑问图斑,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抽查;依据最新卫星影像抽样核查非增量更新数据(包含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设施农用地图斑)的真实性,对抽样评价差错率超过国家要求的,要求地方全面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确保全省三调成果的整体质量;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各县级单位的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

四、同步开展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为满足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成果,掌握2019年度耕地、建设用地等重要地类的面积和权属变化情况。

(一)工作内容

重点查清2019年度内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变化情况。耕地变化包括年内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因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等原因减少的耕地。建设用地变化包括年内实际建设的新增建设用地,因增减挂钩、土地复垦等减少的土地。

(二)技术方法

县级在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统一时点更新的基础上,开展2019年度变更调查工作。

1.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变化调查

将全国三调办下发的疑似新增建筑物和推填土图斑与2018年度和2017年度的已经变更的遥感监测图斑(变更为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套合,筛选出未套合上的图斑,利用“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进行内业比对,确定2019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同时,对已经审批或供应(包括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建新区)的建设用地地块、已经备案的设施农用地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于已经建设完成和动工的,按照2019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调查。

将全国三调办下发的疑似拆除建筑物图斑与“三调”统一时点外业调查成果进行内业比对,确定2019年度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减少图斑,按统一时点实地现状调查。同时,对增减挂钩拆旧区的图斑以及督察、执法和环保的拆除图斑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于实地已经拆除的,按照实地现状调查。

2.开展耕地调查

收集2019年度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验收资料,利用“三调”统一时点外业调查成果,确定2019年度新增耕地图斑、耕地二级类调整图斑。对2019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图斑,按照耕地减少图斑调查。对经国家级验收合格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地块图斑,经与“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比对后,确定是否为耕地减少图斑。

五、成果汇总

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汇总包括国土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汇总要求遵照《实施方案》相关内容。

六、主要成果

(一)“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成果

统一时点主要成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形成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应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统一时点成果上报按照《关于明确三调县级调查成果报送要求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22号)要求的内容和目录组织结构提交,其中国土调查矢量数据包括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包(含增量信息与统计报表,由“三调”数据库质检软件打包生成);“互联网+”举证成果为DB格式,统一时点所有举证的图斑放置在统一时点举证(TYSDJZ)属性表中;举证信息表为MDB格式;初始调查问题图斑列表为EXCEL格式。

(二)2019年度变更调查成果

2019年度县级耕地、建设用地变化统计表,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统计表。

七、进度安排

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全国三调办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卫星影像,制作正射影像图,提取年度新增建设变化信息并陆续发地方。

2020年2月15日前,各县完成权属调查成果修正和行政界线(含零米线)调整工作,各市完成辖区内县级调查单元数据接边,将成果报送省三调办,2月28日前,省三调办组织完成市级接边。

2020年2月17日和2月28日,县级分两批完成图斑补充提取工作(见附表1),并向省三调办报送补充提取图斑成果,省三调办组织人员对县级图斑提取成果开展全面检查。

2020年3月10日至4月20日,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县级“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工作,分批(见附表2)向省三调办报送“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增量包。

2020年4月30日前,省三调办组织完成省级检查和整改工作,向全国三调办报送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三调”统一时点更新数据。

2020年5月30日前,县级调查单元完成2019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向省三调办报送变更调查数据增量包。省级对变更调查成果开展核查。

2020年6月30日前,省级三调办配合全国三调办组织县级调查单元完成“三调”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

2020年7月31日前,全国三调办组织完成“三调”数据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做好汇报准备。省级三调办向全国三调办汇交2019年度变更调查成果。

八、实施保障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及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确保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安全保密,凡涉及保密数据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一)组织保障

省三调办负责全省“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制定省级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实施技术指导、开展成果核查、做好预检验收、建立省级“三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负责省级数据汇总分析、编制省级相关成果等工作。

各地应参照国家、省组织模式,健全国土调查及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机制,扎实做好本地区“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开展宣传工作、确定承担单位、核实调查底图和行政界线、组织具体调查工作、开展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成果汇总等。

(二)技术保障

1.制定省级核查方案

省三调办组织制定全省统一时点更新及年度变更调查实施方案,明确全省统一时点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制定全省统一时点更新及年度变更调查省级成果核查方案,明确核查工作的目标、流程、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等,落实省、市、县三级职责。

2.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

省三调办进一步加强对市、县三调办和技术队伍的技术指导,通过电话、微信群、座谈、实地督导等方式,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答。

(三)机制保障

1.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各地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包括: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省、地市级分级负责检查验收。县级国土调查成果由地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预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省级对县级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外业抽查核实,确保“三调”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2.继续实施月计划周通报制度

各市自2月7日起,每周向省三调办上报本行政区范围内三调统一时点工作进展和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省三调办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工作指导和督导。

3.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工作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过程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四)经费保障

“三调”统一时点更新和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国土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障“三调”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浙江省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成果上报时间计划表.docx

  附件:浙江省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自提图斑上报时间计划表.docx

  附件:浙土调查办发[2020]1号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的通知_14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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