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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2437/2020-10101112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1-15
公开日期: 2020-01-15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信息分类:
关键词: 信用 信息 管理 评价 浙江省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1-15 17:29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0年1月10日,我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近几年,国务院、省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信用监管方面的制度文件和措施。2016年6月,我省开始部署实施信用“531X”工程建设。2017年9月,我省制定出台了我省首部综合性信用管理法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要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这些制度的出台,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和加快推动地矿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地矿信用监管规范化工作水平,促使信用监管真正落地生效、发挥作用。

我省自2014年全面启动地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来,通过“边建设、边实施、边运行”的模式,目前地矿信用体系已基本建立,至今共印发4个规范性文件,5个配套文件,修订3次评价标准,发布4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基本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行政监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但仍存在有关信用管理规定内容比较分散、评价结果应用未能达到预期目的、一些规定跟不上新形势新发展等问题,这就需要进行梳理和总结。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部署安排,我厅作为全省8家首批行业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单位之一,要在地矿领域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结合我省地矿信用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对先前的采矿权人、探矿权人、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和地矿专家信用监管暂行办法和评价标准进行了重修修订,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提炼和推广,并将此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分别由原先的采矿权人、探矿权人、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管的3个规范性文件优化完善后,重新修订而成,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修复及附则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优化信用信息分类。针对矿业权人、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不同类别的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信用档案,将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荣誉信息等三大类信息,并对每大类信息所包含的具体信息进行了细分,主要包括归集本行业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安全生产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以及行业管理领域主体的其他信息数据。

2.统一评价分级标准。矿业权人、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按总分1000分设计评价模型,在行业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统一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档,为实现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创造条件。

3.新增严重失信名单管理。一是明确列入情形,矿业权人、矿业权竞买人(投标人)、竞得人(中标人)、地矿中介服务机构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作了规定。二是规范列入流程,由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作出决定,制作决定书。三是规范公开内容,严重失信名单每季度更新一次,每年度集中向社会公开一次,公开的内容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事实、决定机关、披露期限等信息。

4.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按照信用等级,分别实施激励性措施和惩戒性措施。一是实施分类惩戒措施,在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事务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将其作为重要参考或依据。二是实施联合奖惩。省自然资源厅将地矿信用评价结果、地矿严重失信名单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矿业权人、矿业权竞买人(投标人)、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有被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信息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也需要按照规定实施惩戒。

5.完善信用修复内容。一是规范信用修复期限和条件。不良信息自然修复期限为5年,依申请修复的需要满足3种条件;严重失信名单自然修复期限为5 年,自公布之日起满1 年后,还需满足依申请修复的3种条件。二是规范修复流程。矿业权人申请修复不良信息的,应当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矿业权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工作。三是规范移出的流程,应当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6.优化行业监管信用评价标准。浙江省地矿信用评价标准对已有评价模型进行了修正,重新设计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在等级标准、行业荣誉信息加分标准、行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等作了详细规定。一是优化等级标准,明确了A、B、C、D、E五类信用等级的等级含义和综合评价分值范围,同时对综合评价的计算方法作了规定。二是优化行业荣誉信息加分标准。针对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内容,按照不同荣誉级别,分别确定不同的加分分值。三是优化行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在原先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新增了古生物化石类的扣分指标项。至此,评价标准涵盖了地矿领域的所有行政处罚事项。

7.清理以往规范性文件。对以往涉及采矿权人、探矿权、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清理,将《浙江省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办〔2014〕95 号)、《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16〕37 号)、《浙江省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16〕16 号)这3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废止,精简了规范性文件数量。

(二)《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在原先的地矿专家信用监督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优化完善后重新修订而成,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优化信用信息分类。针对地矿专家不同类别的信息,以身份证号码为标识建立信用档案,将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监管信息和不良信息三大类,并对每大类信息所包含的具体信息进行了细分。

2.优化专家库管理。一是优化专家库入库条件。除专家库按照自愿登记和聘任相结合的原则外,对未纳入专家库管理的其他地矿专家作出衔接性规定。二是新增摇号管理要求。行政审批要件审查和财政出资地矿项目成果报告评审(验收)需要在系统中随机摇号选用评审专家。三是新增公告出库条件,对地矿专家个人公共信用分值低于600分的要予以出库。

3.新增严重失信名单管理。一是明确列入情形,对地矿专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作了规定。二是明确惩戒性措施,对地矿专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有5条惩戒性措施。三是规范公开内容,严重失信名单每季度更新一次,每年度集中向社会公开一次,公开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部分隐藏)、所在单位、失信事实、决定机关、披露期限等信息。

4.清理以往规范性文件。对以往涉及地矿专家信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清理,将《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16〕16号)这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废止。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通知》已公开征求本系统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整理,共收到修改意见19条,采纳17条,未采纳2条,对不采纳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叶利俊

电话:0571-888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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