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公开方式:
文号: 公开日期: 2019-09-30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诉源治理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9-30 14:40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近年来,我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案件处于高发多发态势,部分地区、部分领域、部分环节存在着法律实施不严格、行政行为不规范、权利救济不畅通等问题。为从源头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诉源治理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中心,提高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水平

抓住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争议主要类型,采取针对性措施,规范行政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

(一)规范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履行土地征收相关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好《土地管理法》修改施行新要求的关系,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按照《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要求,规范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两公告的内容、权利救济告知、公告张贴及证明情况的制作归档,为被征地群众依法及时行使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创造条件。

(二)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方面的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法定要求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善征地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对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要及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持续推进各级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让被征地群众更高效、更便捷地获取征地信息,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三)依照规定准确履职。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三定规定,全面正确履职,不得因机构改革、工作磨合等问题推诿扯皮。行政机关应予履行的职责,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机构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允诺、先行行政行为、行政协议、会议纪要等确定的职责。要健全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认真回应群众诉求;运用“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上下联动,依法及时核查处理,并由承办部门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不具有事务、地域或级别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该部门要及时告知不予处理的理由和相关转办情况。

二、以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为抓手,切实增强行政争议化解能力

积极配合全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行政争议化解渠道,深入开展体制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化解行政争议。

(四)规范告知行政复议权。一是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自觉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的通知》规定,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文书中,落实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义务。二是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对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对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移送行政复议申请,确保复议机关依法及时行使行政复议权。三是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支持复议听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一是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复议机关通知要求,派出有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因故不能参加听证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复议机关同意,以利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二是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部门印章或由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同时,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三是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和《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确定作出被复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复应诉承办机构,建立并推行应复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参加复议听证和出庭应诉制度,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求应复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参加复议听证和出庭应诉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对本单位业务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复议和诉讼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要自觉参加复议听证和出庭应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异议,以促进行政争议的化解。

(六)自觉履行行政裁判和建议意见。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复议机关答复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要严格按照法定期限予以答复或答辩,同时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作出明确标识。复议机关征求案件办理意见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回复。法院庭审结束后,需要补充答辩意见和相关材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时限积极提供。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虽未收到不利决定,但被复议机关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应复承办机构要及时按照规定时间或在60日内完成复议决定履行和整改工作,并向复议机关书面报告,反馈落实情况。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的,应诉承办机构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自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出履行意见,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人报告履行情况,同时抄送法治机构。收到司法建议或规范性文件处理建议的,应诉承办机构要组织研究,并在规定时间或60日内反馈整改情况或者处理意见。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该文件,并向社会公开。

(七)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两种方式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要按照“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承办原行政行为的业务机构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承办机构,认真开展自查,确属履职不到位或存在不作为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两个月内书面反馈;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要制定具体可行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不存在因违法行政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形的,也要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

(八)加强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自觉执行《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裁决的重点领域是自然资源权属争议。除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等的事项外,自然资源领域其他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均可适用行政调解。二是确定实施主体。自然资源民事纠纷的调解,由民事纠纷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的调解,按照《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调解机关;自然资源行政裁决,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裁决或行政调解的具体工作,由本部门对应业务机构负责。三是建立行政裁决告知机制和先行调解机制。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行政应复、应诉、信访、投诉举报、调解、仲裁等履职过程中,发现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开展行政裁决前,除明显不适用行政调解的事项外,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当事人调解,推动解决争议。四是综合发挥争议解决机制作用。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和研究本地区政争议的主要类型和问题,综合运用多种解决方式,加大化解争议力度,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形成裁决、调解、复议、诉讼、信访、投诉举报、仲裁等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机制合力,加强源头治理,合理回应群众诉求,更好地服务人民。

(九)建立以案释法制度。一是以案释法的主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工作要求,以案释法的主体是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科(室、局)及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二是以案释法的内容。主要是结合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活动及有关案件,围绕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重点选择有利于弘扬自然资源法治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三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释法说理工作,及时解答群众咨询问题,结合案情进行释法析理,并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应用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全面、及时、规范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结果信息;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8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6·25全国土地日”“8·29全国测绘法宣传日”“12·4国家宪法日”等主题日、纪念日,通报典型事例、案例,集中开展宣传;筛选、整理、编辑典型案例,刊发法治专刊等,加强释法引导;结合行政应复应诉工作,对发现的行政行为不规范问题,主动揭示行政风险;组织干部旁听法院庭审,开展调研座谈;其他能够有效增强法治宣传效果的方式。

三、以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推进自然资源法治队伍建设

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十)切实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浙江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加强党组(党委)组织领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要加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治机构能力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完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对法治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加强事业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支撑队伍建设,形成法治工作合力。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法治的诉求,促进自然资源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权责一致理念,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加强诉源治理,完善治理方式,提高治理能力。

(十一)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一是加快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各地要结合本部门干部队伍结构现状,加大法律专业特别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务员招录比重;鼓励、支持在职人员参加法律专业学历教育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储备人才;将符合条件的公职律师选拔、调任到法制工作岗位,加强锻炼和培养。二是有效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的公职律师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接受委托指派,参与指定的法律事务工作,包括: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活动,参与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和疑难、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研讨、法律宣讲及咨询服务等活动,积极发挥法律专业优势,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完善履职保障机制。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鼓励和支持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切实为公职律师参加业务培训、业务研讨、缴纳律师协会会费等提供保障和支持。四是建立统筹培养调用机制。省厅组建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公职律师队伍,根据人员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采取座谈讨论、调研论证、案例分析、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公职律师的培养培训力度。省厅研究自然资源重大疑难和典型案件应复应诉工作标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修改等工作时,应当集中业务熟悉和专业能力较强的公职律师,发挥集体智慧,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基础建设。

(十二)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一是择优选聘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律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备选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社会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择优聘用法律顾问。二是建立法律顾问参与法律事务的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对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对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执法和机关事务管理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起草或协助起草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参与有关信访案件的处理并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化解矛盾纠纷;受委托,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协助进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及法治宣传教育等法律事务。三是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制度。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实行一事一结,一般在接到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指令及相关材料后72小时内完成,时间紧急或情况特殊的除外。实行定期报告,按年度进行工作情况汇总,出具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法律顾问考核以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规范执业行为、创新开展工作等情况为要素,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续聘、解聘及调整的依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9月29日

附件:浙自然资函〔2019〕5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诉源治理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pdf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