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9-10101112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7-03 | |
公开日期: | 2019-07-03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失效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压覆 压覆矿产资源 审批 登记 管理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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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日,我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赋予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用地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程序复杂繁琐,导致建设项目推进时间过长;一些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未能就压覆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无法完成建设项目压覆矿审批,导致建设项目难以推进等情况时有发生。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8〕81号)要求,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建设项目推进,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简化程序和材料要求的原则,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为建设单位做好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本《通知》。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8〕81号)、《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文件制定。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压覆矿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明确了压覆矿原则。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种矿种和我省优势资源萤石、叶蜡石、石灰岩等矿种矿区查明资源储量(经储量评审备案)规模中型及以上的重要矿产资源,必须报经批准登记,未经审批登记不得压覆。对炼焦用煤、富铁矿等重要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做到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重。二是提高审批效率。单独选址项目由建设单位在供地前办理审批(核)登记,特定区域由其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区域性审批(核)登记,既减轻建设单位的负担,也提高行政效能。 (二)规范了压覆矿办理程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经批准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无压覆矿产资源的、压覆已设采矿权的乙类(指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以及矿业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只需报经审核不需办理压覆登记。 (三)明确了压覆矿分级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按土地审批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 34 个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规模以上的,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矿区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审批登记,报自然资源部办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核登记,负责部审批登记以外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负责报自然资源部审批登记的初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无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不需办理压覆登记的审核,负责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登记材料的初审。 (四)建立了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白名单制度。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白名单制度是我省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制度创新,实行“五统一”的管理要求。一是统一调查。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以县域为单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技术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统一开展,编制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二是统一评估。对调查确定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编制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三是统一审批(核)登记。对于无压覆矿产资源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验收通过的区域压覆调查报告,按照用地审批要求出具无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意见。对于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特定区域管理机构依据压覆评估报告统一提出压覆审批(核)登记申请。四是统一名单发布。已经完成统一压覆调查评估、统一办理压覆审批(核)登记的特定区域,由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省厅经公示后统一发布。五是统一“一张图”管理。通过省厅全省地矿综合监管系统对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审批(核)登记、白名单实行直报制度,实现全省“一张图”管理。 (五)规范了单独选址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一是优化压覆矿调查评估。建设项目在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专业技术单位编制压覆调查报告。但对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技术单位编制评估报告。二是规范压覆矿审批(核)登记。建设单位向省厅申请审批(核)登记时,需提交申请文件、申请表、审核意见、压覆评估报告、调查报告、储量登记书以及相关协议等材料。对申请无压覆矿审核,建设单位只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申请表和压覆调查报告。三是进一步简化办事要求。取消了编制压覆调查报告的资质要求,可以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专业技术单位编制,只要提交的调查报告符合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即可,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同时,也进一步精简了办事材料,对压覆审批(核)登记与压覆评估报告评审备案重复的资料,不需重复提交。 (六)明确了压覆矿补偿协调原则。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难点就是压覆矿补偿,一些项目因补偿分歧意见大,数年无法完成压覆矿审批所需材料。《通知》对建设项目压覆区域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影响范围,其中影响范围包括安全范围和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七)强化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一是鼓励开展整体压覆矿调查评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进行一次性、整体性调查评估,通过整体调查评估报批后,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需再办理单个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手续,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二是实施白名单管理。在白名单特定区域内,企业不再办理无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核)登记。同时对情况发生变化的白名单区域,要及时调整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三是加强压覆后监管。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在建设单位申请压覆审批登记同时办理缩减勘查(开采)范围或注销勘查(开采)许可证。涉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采矿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后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八)清理了以往压覆矿规范性文件。《通知》对以往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清理,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42 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 号)、《关于进一步减少审核工作环节规范加快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3 号)共3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废止,精简了规范性文件数量。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通知》已公开征求本系统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整理,共收到修改意见11条,采纳6条,未采纳5条,对不采纳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叶利俊 电话:0571-88877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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