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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浙江省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2437/2019-10101112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3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信息分类:
关键词: 调查 国土调查 管理 土地调查 信息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6-13 17:55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土地调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清土地等自然资源的重要手段,数据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当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根据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国务院于2018年8月决定,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调整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

三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三调成果是今后整个自然资源管理的底版,成果质量将对我省“十四五”规划乃至到2035年国土空间规划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产生现实而深远的影响。国土调查工作中的调查部分的组织实施采用的是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承担国土调查任务的单位技术水平、人员力量、质量控制体系参差不齐,导致调查进度、成果质量不一,有些甚至无法按期完成调查任务或成果质量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将对整个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产生严重影响。

为使我省国土调查单位行业依法诚信经营和从业,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目前亟待制定一部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国土调查单位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二、主要依据

制定《浙江省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并参考了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对全省测绘行业信用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在遵从国家和省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要求的同时,针对目前各地在国土调查行业信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对象。

主要约束对象为承担国土调查任务的单位和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明确国土调查的内容。

《办法》明确,国土调查包括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及相关的监理工作。《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明确土地调查包括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决定,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调整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国务院三调办印发的《实施方案》在原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调查工作又细分为调查和监理。

(三)明确信用决定、修复的责任主体。

《办法》明确,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的统一管理。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负责全省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的信息公布、信息报送等具体工作。信息确认、信息复核、信息收集报告、信用修复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四)明确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行为。

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土地调查任务,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一)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三)土地调查成果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并结合国土调查行业的实际情况,明确调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行为。

(五)明确信息公布的程序、期限和异议标注。

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程序和相关期限,制定了失信信息公布程序和相关期限。

(六)明确失信“黑名单”公布期内的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第一款参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设置;第十一条第二款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设置;第十一条第三款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设置。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本《办法》已公开征求本系统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整理,共收到修改意见21条,采纳17条,未采纳4条,对不采纳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五、实施期限

根据我省三调工作安排,我省已于4月向全国三调办报送第一批11个县级调查成果,并将在6月底前完成全部县级调查成果的初次提交。为扎实推进我省三调工作,压实调查作业单位首要责任,必须加强对三调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于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成果质量较差,整改不力的作业队伍和从业人员,按照《浙江省国土调查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惩戒,确保“三调”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因此《办法》设定为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至2021年6月14日)。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嵇灵

电话:0571-8887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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