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9-10101112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4-29 | |
公开日期: | 2019-04-29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围填海 保护 生态 要求 提出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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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于2019年4月29日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明确要求:“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依法分类处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为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依据 《实施方案》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三部分,具体为: (一)总体要求:提出了制定该《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提出“到2020年,全省围填海得到有效控制,过量围填海、破坏性开发活动得到全面遏制,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滨海湿地保护、围填海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建设水平显著提升,沿海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全面形成。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不低于300公里;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11%以上;建成10个以上省级和国家级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 (二)主要举措:分为四项举措。 一是严管严控新增围填海 提出强化围填海总量控制、严格新增围填海审查程序、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围填海等三点要求,对新增围填海省级以下层面的审查程序和审查要求提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1.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对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对省级以下层面开展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进行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提出要求。 2.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对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提出依法处置要求,依据生态评价结论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限期拆除或纳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规定。 3.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要求以市为单位编制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并对报送主体、报送程序、报送时限等明确要求。 4.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编制要求。对各市报送的处理方案提出生产、生活、生态三类空间比例要求,对集中连片和单独分散的区块提出差异化的比例要求。并实行年度处置计划制度,明确年度处置计划报送、平衡、下达、调剂、调整等规定。 5.规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用海审批。对全省处理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之前和备案之后,纳入处理方案的建设项目用海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 三是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1.严守海洋生态红线。要求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将重点海湾河口范围内的重要生态空间划定成果纳入生态红线管理,进行严格管控。 2.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对加强滨海湿地、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提出要求。 3.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提出围绕滨海湿地、沙滩、海湾、海岛四类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积极推进海岸线三年整治修复行动和“蓝色海湾”、“生态岛礁”、“南红北柳”工程。 四是全面提升沿海空间监管能力 1.健全调查监测体系。对滨海湿地调查、滩涂资源调查、完善动态监视监测体系等提出要求。 2.严格空间用途管制。提出将滨海湿地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一安排,加强多规融合,编制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 3.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提出将围填海管控情况作为自然资源督察重点,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用海行为明确查处要求。 (三)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动态监管、强化舆论宣传等四方面的保障措施。 四、实施期限 《实施方案》于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阮飙,联系电话:88877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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