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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2437/2019-10101112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31
公开日期: 2019-12-31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信息分类:
关键词: 实施办法 城乡规划 明确 改革 承诺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2-31 17:55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精神,深入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编制市场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的机构改革已基本落定。机构改革后,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到自然资源部门,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是规划行业准入的审批事项。自机构改革以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经全面暂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自然资源部正着手推进改革中,并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实行告知承诺, 自然资源部门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省政府也及时开展了“证照分离”工作部署,已具备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现实基础。通过告知承诺能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部门规划行业治理能力,减少原有的机制性障碍,降低管理成本,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提高管理效率,促进规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将‘最多跑一次’改革进行到底,梳理归集‘一件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精神,全面落实“实行告知承诺”要求,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我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依据

制定《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实施机关。《实施办法》明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工作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开展。

(二)明确认定事项。《实施办法》明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包括新报、升级、延续、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办理事项。

(三)明确认定流程。《实施办法》明确资质认定工作程序由原来的申请→受理→认定转变为告知→承诺→认定,不再以相对人的申请作为资质认定的第一环节。

(四)明确告知与承诺要求。《实施办法》以告知书和承诺书的形式一次性明确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及以下)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

(五)明确即审即办。《实施办法》明确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六)明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更加注重诚信管理,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将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布,同时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明确该申请机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实施办法》已公开征求本系统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整理,共收到修改意见11条,采纳11条,未采纳0条。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张佳,联系电话:88877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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