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9-10101112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12-25 | |
公开日期: | 2019-12-25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失效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永久基本农田 自然资 划定 意见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
|
||
2019年12月2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1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违法违规占用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意见》。 二、主要依据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343号)。 三、主要内容 1.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的四种类型。充分利用我省“国土三调”成果,按照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的八类划定不实,以及其他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找准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图斑,分四种类型:一是划定不实类;二是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类;三是违法违规占用破坏类;四是不规范种植、养殖类。 2.严格分三类处置。针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的8种类型,要分类处置。一是调整补划类;二是严肃查处类;三是规范引导类。 3.规范开展整改补划。充分利用我省“国土三调”成果,根据问题图斑的分类处置意见,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方案,确保整改补划后行政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空间布局有优化。 4.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一是合理确定储备区划定任务;二是把好划定标准;三是可以及时动态更新。 5.加强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一是限定临时用地申请范围;二是明确临时用地审批要求;三是明确临时用地复垦监管要求。 四、实施期限 《意见》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李家银 电话:0571—88877963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