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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采矿权第一顺位抵押备案的回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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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 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3300002009043220011869)抵押备案申请收悉,予以备案。现将有关备案事项告知如下: 一、抵押备案期自备案之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 二、在抵押期内,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三、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及原备案文件到省自然资源厅办理抵押备案解除手续。 四、抵押期内,采矿权人如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由此引起的抵押法律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 五、抵押双方应对提供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机关不承担采矿权抵押备案引起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0月14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采矿权第一顺位抵押备案的回执.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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