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8-10101109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7-16 | |
公开日期: | 2018-07-16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 工作 人地对应 政府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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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起草过程 近几年来,省政府先后发布实施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各地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因地制宜确定参保人数和具体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在一些地方存在着没有优先保障被征地农民优先参保的权利、参保指标进行买卖转让等问题,造成被征到地的农民得不到社会保障,一些没有征到地的人员反而享受了征地社会保障,既影响了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也增加了财政压力。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出台“人地对应”相关政策性文件,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为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成立联合调研组,开展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地对应”的调研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文件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进一步提高对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现“人地对应”重要性的认识。要求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人地对应”社会保障各项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部分,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地对应”工作要求。一要依法依规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范围和对象;二要做好参加社会保障人数的确定工作;三要按照“人地对应”要求确定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予以严格管理。 第三部分,积极稳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地对应”各项工作。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二要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落实情况进行联合审核;三要强化监督检查;四要做好过渡衔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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