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8-10101109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2-12 | |
公开日期: | 2018-02-12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有效性: | 有效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试点 开发 资源 利用 矿地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关于采矿权矿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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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起草背景 十九大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深入人心,资源需求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矿地作为矿山开采完成后的“二次资源”,对于缓解土地瓶颈制约有重要价值。2018年1月4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7〕14号),明确要求“统筹好新设采矿权矿产和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因地制宜,通过山体整体采平造地、开采造景等途径,形成有增值空间的矿地和其他可利用资源”。为贯彻落实矿山开发新理念,实现“一张蓝图绘到底”,省国土资源厅开发处牵头起草了《通知》。 二、《通知》起草过程 2017年12月中旬,开发处起草了《通知》初稿,经讨论研究,结合浙江矿情实际,并与浙土资规〔2017〕14号有关内容衔接,进一步明确试点矿种,严格试点申报条件,完善试点项目申报表填报内容,于2018年2月2日形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月9日,未收到意见建议。 三、试点目的 通过开展矿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力争新增一批有效建设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批新平台。同时,通过试点,形成一批可供借鉴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模式,指导全省建设用地新空间拓展工作,从而促进全省资源开发、矿地利用、生态保护三者协调发展。 四、《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采矿权矿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的矿种主要为露天开采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同时试点对象为开采完毕后能产生建设用地并有明确矿地利用方向的已设或拟设采矿权。 《通知》还规定了试点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同时对纳入试点的采矿权制定了相应的五个方面鼓励政策,一是对矿地综合开发利用条件较好但未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的试点采矿权,位于规划开采区内的可补划开采规划区块,位于规划限采区的允许调整规划;二是不受采矿权总量指标控制;三是符合采矿权协议出让条件的,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四是根据矿产开采终了后的最终土地利用方式,确定最终边坡不需要治理的,可不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五是享受《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7〕14号)等有关用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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