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8-10101112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1-03 | |
公开日期: | 2018-12-29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海域使用 申请 用海 明确 海域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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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2年11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为做好《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我局于2013年2月28日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海渔发〔2013〕8号)(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号ZJSP36-2013-0001),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目前需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经修订的《浙江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办法(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后,根据反馈意见,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用段落式,不得采用条款式。重新开始对原条款式的《浙江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办法(送审稿)》内容,在不改变表述的基础上,按段落进行整合归类,最终形成《关于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管理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通知》修订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及《围填海管控办法》《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海域使用申请受理审查要求 一是明确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该海域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项目用海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二是明确对受理材料审查时应当对申请海域是否属受理范围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返还材料,并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是明确用海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及现场踏勘材料,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是明确用海公示、听证和异议复核应当按照《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跨辖区的项目用海公示和现场踏勘可由用海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二)明确了审核报批相关要求 一是明确了审核报批应提交的材料内容:《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书面审查意见;现场踏勘材料;相关部门意见;公示材料;异议复核材料;听证结果;受理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会议纪要;岸线意见。 二是明确审核的相关要求: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是否存在管辖异议;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三)明确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后续要求 一是明确了海域不动产登记要求: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海域不动产登记。 二是明确了海域使用用途管理要求: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和界址范围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用海类型、用海方式或界址范围;确因生产、经营改(扩)建需要改变用途的(填海除外),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在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应当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情形的,应当以拟改变的海域用途按审批权限重新申请审批。 三是明确了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管理要求: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四)明确了用海审批时限和临时用海管理 一是明确了海域使用审批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由设区市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 二是明确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权利证书。 四、实施期限 《通知》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庄曙,联系电话:88877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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