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8-10101109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10-22 | |
公开日期: | 2018-10-22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鉴定 耕地 破坏 国土资源 申请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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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原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文件精神,规范全省破坏耕地鉴定工作,打击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起草了《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和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意见并修改后,形成了《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就耕地破坏鉴定的部门、鉴定程序等有关事项给予明确: (一)成立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省、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成立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内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案件,向案件发生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鉴定;设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案件,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鉴定。 (二)规范耕地破坏的鉴定程序 本《办法》就如何申请、受理、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委员会组织审查,根据会审意见出具《耕地破坏鉴定结论》等各程序环节的要求进行了规范。 (三)明确申请耕地破坏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申请单位需提供鉴定申请书(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提出申请,注明违法占地时间、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申请鉴定地块彩色现状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最新卫片遥感影像图;申请鉴定地块的实地测量成果(以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的测量成果为准,成果包含实地测量成果报告和相关图纸等内容);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案件,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四、解读机关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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