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8-10101109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1-04 | |
公开日期: | 2018-01-04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有效性: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开发 利用 布局 矿地 采矿权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 | |||
|
|||
一、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我省新时期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矿产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凸显,当前一些开发布局不优化、不合理、不科学等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根据我厅2017年国土资源改革创新任务部署,决定起草《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目的是促进矿产开发、生态保护、矿地利用三者协调发展。 二、文件主要思路 出台《指导意见》,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迫切要求,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迫切需要。在《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重点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路: 一是突出资源如何配置。随着全省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预计今后一段时期我省砂石粘土矿产资源需求仍维持在高位。因此,砂石粘土采矿权要以需求为导向,根据市场、区域需求进行高效精准配置,提高保障能力。 二是突出空间如何布局。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生态敏感区域禁采保护;统筹好覆盖大湾区、大通道、大都市建设的开发总体布局;按照“开大矿、快开矿、早出地”、鼓励山体整体开发的思路,优化采矿权微观布局。通过强化禁采、统筹总体、优化微观三个层面的引导,促进开发空间优化。 三是突出矿山如何开发。按照“两个高水平”及美丽浙江建设要求,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必须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打造绿色矿山升级版,推进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形成“保障稳定、规模集约、利用高效、环境友好、示范引领”,符合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的绿色开发新模式。 四是突出政策如何保障。目前,我省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各地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可能存在的布局不合理问题;二是林业、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合力不够,导致出现采矿权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三是采矿权设置方案取消后,导致出现对新设采矿权审批没有抓手的问题;四是矿地综合利用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的问题。《指导意见》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加强制度改革和政策保障。 三、文件起草过程 我厅于2017年初正式启动《指导意见》起草工作。主要开展了厘定思路、制定方案、收集资料、实地调研、分析研究、初稿起草、研究讨论等工作,并数次广泛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在起草过程中,我厅进行了反复讨论,大量修改,文件最终得以出台。 四、文件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从砂石粘土开发空间、门槛、开发利用方式和制度改革等方面入手,共分六大部分、十八条意见,强调生态保护、源头管控、绿色开发、矿地利用等内容。如下: 一是强调生态保护优先,优化空间布局。强化禁采,严格自然生态红线区等区域的保护,严禁在世界遗产,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新设采矿权。同时严格控制“两路两侧”及主要航道可视范围采矿权设置,除已经造成严重视觉污染,可通过整体采平有效消除视觉污染的山体外,“两路两侧”及主要航道可视范围不得新设经营性采矿权;统筹总体布局,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规模集约和矿地利用等原则,统筹建设六大省级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基地,保障大湾区、大通道、大都市建设;优化微观布局,加快推进砂石粘土采矿权向规划开采区进一步集聚,统筹好各类效益,尽量消除制约山体整体开发的各类影响因素,划定最合理的矿区范围,科学设置采矿权。 二是强调加强源头管控,提高准入门槛。从规划管控、规模准入、开采最终境界三方面提出新设采矿权准入要求。强化规划管控,新设采矿权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基础上合理设置;实行新设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和最小储量规模准入,限制小矿开发,并提出要对六大石料基地所在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管控;严格控制开采最终境界,对最终边坡高度、最终边坡面积与最终底盘面积比例等开采最终境界作出要求,做到最终边坡最小化、最终底盘最大化。 三是强调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推进矿地综合开发。从绿色矿业发展、鼓励做大做强、矿地综合开发利用三方面对开发利用方式作出要求。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加强矿山固体废弃物、生产废水、粉尘的治理利用,积极推动矿山环境面貌的洁化绿化美化,进一步深化绿色矿山建设,打造绿色矿山升级版;鼓励并引导矿山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壮大优势企业和延伸产业;推进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统筹好新设采矿权矿产和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通过山体整体采平造地、开采造景等途径,形成有增值空间的矿地或其他可利用资源。 四是强调创新管理机制,加强政策保障。健全新设采矿权论证机制,深化新设采矿权必要性和矿区范围合理性论证,完善论证报告制度,建立矿区范围复核机制;以需求为导向,以采矿权出让合同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健全采矿权投放机制,完善出让管理;建立矿地综合利用激励机制,制定山体整体开发采矿权开采完毕后形成的最终矿地用地奖励政策,为山体整体开发采矿权矿地综合开发利用提供政策保障。从落实政府责任主体、加强多规融合、加强制度保障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提出要构建政府牵头、部门共同参与的采矿权协同共管机制;推进多规融合,确保矿产资源规划与相关规划空间统一、边界一致、管理措施吻合;推进矿区选址论证、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矿地综合利用等布局优化改革组合拳,并鼓励各县(市、区)探索推进布局优化工作。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