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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八部门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82437/2017-10101109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9-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发布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有效性: 信息分类:
关键词: 国有 土地 用地 使用 方式 信息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八部门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9-28 11:37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7年9月12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八部门转发了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国家资产。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覆盖面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开始凸显,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坚持和完善土地公有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以及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16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文件下发后,我省高度重视,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及时提出贯彻意见。我厅认真研究,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林业厅、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起草了贯彻意见,并经多次修改完善后,联合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促进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建设。一是对以往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的公共服务项目,现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二是明确完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的工作要求。

(二)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一是对正在改制的事业单位,应显化土地资产,参与土地处置,处置政策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二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需有偿使用的,先办用地手续再办土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推进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一是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的相关国有农用地,可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参照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办理国有农用地登记手续。二是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三是要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和路径,对国有农场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可按需以不同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四是明确完善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的工作要求。五是要依法规范国有林地使用管理。

(四)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一是鼓励各地根据不同产业的类型和特点,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支持各地探索工业用地年租制,依据国家产业政策,采取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元供地方式。二是支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小微企业创业园(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厂房和小微企业创业园(基地)建成后,可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厂房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强化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一是牢固树立生态用地保护优先的理念,坚持用途管制原则。二是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对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规定。三是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严格履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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