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37/2017-10101109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7-10-24 | |
公开日期: | 2017-10-24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有效性: | 废止 | 信息分类: | |
关键词: | 征地补偿 标准 调整 重新公布 全省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 ||
|
||
一、起草背景 按照《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令)第六条规定“市、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每2-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要调整的,也应当重新公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也明确规定“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我省现行的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浙政发〔2014〕19号),到2017年,已执行三年,到了规定调整或重新公布的时间。如不及时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我省现行的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和市、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将失去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征地和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17年上半年,我厅启动了新一轮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到2014年调整的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在全省范围总体执行比较平稳,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平稳,保证全省现行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法律效力,我厅专题向省政府建议暂不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和地区划分,采取重新公布的方法;同时,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或重新公布。 经省政府同意,2017年10月17日,我厅下发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 三、主要内容 (一)重新公布了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各地区分类不作调整。 (二)明确了执行时间。重新公布的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明确了各地标准公布时限和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2017年10月底前,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或调整。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新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2017年11月底前公布实施。各地要将重新公布或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于2017年12月1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