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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6-02-13 | |
发布单位: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第三轮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数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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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35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第三轮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2号)精神,根据上一轮规划执行情况及“十三五”期间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省厅研究确定了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到2020年各市经营性采矿权数量控制指标(见附件)。现将第三轮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数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须在控制数内制定本市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数量控制目标,不得突破。 二、各市要结合实际,将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采矿权数量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并要求纳入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目标。 三、以下采矿权不纳入数量控制指标管理: 1.开采地热的采矿权; 2.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施工开挖需要设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 3.为已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以及政府全额投资的交通、能源、港口、滩涂围垦等建设项目配套专供、仅工程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 4.已批准立项或纳入政府治理计划,由财政全额出资,且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主体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因施工需要设立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8月12日 附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第三轮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数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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