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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15-07-01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解读
发布日期: 2015-07-0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培训教材规划部分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一般为15年,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之一。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总量等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等耕地保护规划指标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红线)、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棕线)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绿线), 明确允许建设区(红线范围内)、有条件建设区(棕线范围内)、禁止建设区(绿线范围内)和限制建设区(红线、棕线、绿线范围外区域)。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明确土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等)、城乡建设用地(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建设用地等)、交通水利用地(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库、管道运输等)、其他建设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特殊用地、盐田等)、水域(河流、湖泊等)、滩涂沼泽和自然保留地。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三十日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在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听取村民意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要求审查时,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评审前组织听证,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批准日期,以及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重点建设用地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主要事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其它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批。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分别授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土地规划用途转用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规划评估修改制度、规划监督检查制度,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土地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及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等详细规划。


实用读本规划部分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行政区域内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乡五个层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总量等规划指标不得突破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红线)、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棕线)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绿线), 明确允许建设区(红线范围内)、有条件建设区(棕线范围内)、禁止建设区(绿线范围内)和限制建设区(红线、棕线、绿线范围外区域)。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及听证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三十日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在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听取村民意见。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要求审查时,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评审前组织听证,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批准日期,以及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重点建设用地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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