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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08-03-11
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国土资源厅

宁波工程学院非法占地案
发布日期: 2008-03-1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宁波工程学院在未经依法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710月,擅自占用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国有土地,建造新校区一期工程,共计占用土地373.221亩,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54.945亩,建筑面积115035.92平方米宁波工程学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对宁波工程学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3.221亩土地;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373.221亩土地(折合248813.9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总计人民币248.8139万元。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上述土地违法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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